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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09-12-31 点击次数:7795次

宁大政〔2017〕1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定适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各专业按招生计划设定的最短学习年限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八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的学费数缴费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供相应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不缴费、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条  新生注册后,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学生证有效期至该学生毕业止。

第三节  学分与选课

    第十一条  试行弹性学习制度,采用选课制与学分制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每门课程(含实习、实验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本专业相关课程规定开设的时间内选修课程的,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所选课程的内容要求和难易程度必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四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教学考勤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班主任、任课教师负责实施。考勤与学生的奖惩、成绩挂钩。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一般应做到事前请假。遇不可预知的突发情况,可事后补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对所修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听课、考核与实验,完成自学与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四级制(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课程成绩由考试的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指考勤、作业、小论文、提问、测试、在线学习等方面的得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或“及格”或“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或作为课程通过记录。

    第十九条  课程(含实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须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等入场。参加国家、省市统一考试,凭该次考试规定的证件入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

第六节  免考

    第二十二  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课程可通过免考而直接获得学分或课程合格成绩。其申请免考必须符合学校关于课程免考的规定。

第七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按有关转学审批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转专业,确有特殊理由者,在符合招生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凭有关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休学,经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者;

    (二)因工作原因,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需有效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长休学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办理复学申请。若学生选读的原有专业因故没有后续班级的,学生复学后可选修相近专业课程学习。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九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作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规定的本科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或课程学时要求,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对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校内住宿的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组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评选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它

    第四十八条  各类课程进修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经第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级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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